刘工:论人治与法治
自先秦到共和,中国历史上有着各种各样的立法思想和理论,以及独特性的实践。从各家流派的粉墨登场,分歧总是表现在“重德轻法”或“重法轻德”;“重德轻刑”或“重刑轻德”;重“人治”轻“法治”,或是重“法治”轻“人治”中较量,互不相让。
虽然,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都是“治”,但它与“制”截然不同。具体地说:“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而“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其基本规律是新朝当政,“法治”先行;旧朝将崩,“人治”祸行。国家总是从龙兴凤举到鼓衰力尽的兴衰,而玩弄的“治”就是说教与怀柔,“制”就是酷。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是世界最典范的“人治社会”结构,相对于日本幕府时代的“武力人治”,以及中世纪教皇至高权威的“精神人治”。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僚体系,以德治国和科举制度是一种人性的、稳健而又兼具活力的人治社会模式。长期以来,中国人都为社会腐败问题大伤脑筋,一直围绕着“治贪”而不是“制贪”的人治模式在运行,推行着重德就是治理德性与德行的观念,强调着廉洁就是治理品行的教化。
在司马光编撰的《资治通鉴》里,汉文帝刘恒被他写得几乎是近于完美的皇帝。后人称:文帝是中国历史上最有道德的皇帝之一,他对自己的认识,对民众的认识都是独特的。司马迁《史记》总结文帝功绩:“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兴于礼义。”赞扬文帝以德化民,不仅被当成一项重要任务来推行,而且自己也身体力行。在文帝当政的年月,“宫室苑囿狗马服御无所增益,有不便,辄弛以利民。”在私生活方面,文帝则以“常衣绨衣,所幸慎夫人,令衣不得曳地,帏帐不得文绣,以示敦朴,为天下先。”为表率。再说治丧,文帝倡导:“治霸陵皆以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不治坟,欲为省,勿烦民。”
具体地说:文帝一是爱民。他一上任就实行减赋税、减劳役,使百姓休养生息;二是仁慈。在历经秦朝的暴政和吕后的暴戾之后,无论官民都畏法如虎,他去掉了原来的各种残害肢体的刑法,变成了鞭笞;三是勤俭。文帝是历史上第一个春耕执犁的皇帝,也是第一个倡导重农的帝王,他在位时不置宫殿,遗嘱要求大规模削减葬礼规模和殉葬品;四是谦卑。在国家有难,出现饥荒时,他屡次下罪己诏,非常真诚地要求所有人指出他的错误,而且从谏如流。
但是,文帝讲仁德也可算是讲得太极端。《史记·孝文本纪》记载了一则文帝赏赐受收贿赂将军们的故事。说文帝提倡以仁德治天下,张武将军等人曾收取别人的贿赂。事发后,文帝不同意将他们绳之以法治罪,反而拿国库中的金钱赏赐他们,想使他们内心感到愧疚。文帝的做法不知张将军等人是否自惭了没有?想必没有。如果这个历史故事是真实的,那么文帝肯定另有缘由。
《汉书·贡禹传》曰:“禹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可见文帝在两千多年前,他已经倡导廉德思想。“廉”是教导为政者的基本道德自持,虽具有其伦理价值的合理性,但作为一种道德活动,“廉”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已走过了两三千年。尽管历朝历代的政治家把“廉”总结出一大堆理论,但“廉”的治国成本都是居高不下,而且最终都因“不廉”导致政治衰竭,国民怨声载道。虽说,文帝极力倡导“贵廉洁,贱贪污”,他还把“廉耻”又加进了一层意思,即所谓的廉洁且知耻。《汉书·贾谊传》曰:“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可见在当时社会制度下,犯了不廉恶德的官员也是要加以严惩的。而在惩治贪官污吏的同时,统治者也对操守廉洁的官吏大加褒奖,则“以励廉风”的标准,把操守廉洁的士大夫,封称为“廉士”。如在《孟子·滕文公》中,统治者表彰陈仲子为廉士;在《淮南子·泛沦训》中,对陈仲子的廉行又评语道:“陈仲子立命抗行,不入污君之朝,不食乱世之食。”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对廉士的操行也是褒奖有加。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代,对贪赃枉法官吏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国语》曰:“赏善罚奸,国之宪法。”韩非子说:“国家必有文武,官治必有赏罚。”西汉著名学者刘向在《说苑·政理》中曰:“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强调的也是为官要正直平淡,为政必须要公正清廉。汉代在反腐倡廉这个问题上,做了许多开创性的设计,并在法律、法规,监察、监督,行政惯例上得以体现。到宋元时代,政府还专设廉访使者,元专设肃政廉访使,主管监察事务。明清时,专设按察使、察廉官,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
汉代庐江太守丞桓宽在《盐铁论·疾贪》中曰:“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他指出要想影子正,就必须先把个人仪表搞端正;要叫下属廉洁,就首先要自身廉洁。东汉王充在《论衡·定贤篇》中曰:“鸿卓之义,发于颠沛之朝;清高之行,显于衰乱之世。”他似乎在兜售与总结崇高的节操,产生于战乱不安的朝代;清高的品行,显现于衰乱的社会。这也如南宋《名贤集》所辑:“家贫知孝子,国乱识忠臣。”可历史的事实又并非如此。单就“国乱识忠臣”而言,中国历史上的忠臣与奸臣比例奇虎相当,而且奸臣要比忠臣有市场、有人缘,还有夫唱妇随的烈女。
如跪在英雄岳飞墓前的秦桧集团,其主要领导就有秦桧、王氏、张俊、万俟卨等人。而王氏则是秦桧的老婆,古训教导女人不得参政,王氏参政了,而且野史还指控王氏和金兀术偷过情。如果是真的,这真让秦桧颜面扫地。也许,王氏和金兀术根本就没有这档子事,可能是王氏陪同秦桧出访金朝,王氏敬仰大英雄金兀术,两人在帐篷里呆的时间太长,被陪同出访的随同嫉妒而造谣。再如,林则徐因禁鸦片和抗击英军,使自己一举成了清廷的罪臣,遭受了五年悲壮的流放生活。按理说,林则徐禁烟抗英有功,本该得到重用和提携才对,结果却遭投降派诬陷,被道光皇帝革职,他忍辱负重做了替罪羊。
那么,岳飞和林则徐的遭遇说明什么呢?难道是他们品德方面有问题?还是统治者不识忠臣?当朝没有决议,只是后人按时代需要而说道。但这两人都生逢乱世,也体现了“国乱识忠臣”的条件,可结果都惨遭陷害,这就是“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当国家需要这类忠臣、英雄站出来的时候,他们就得热情的服从人治精神;当国家需要他们承担“问题”的时候,他们也不得不接受法治义务。故而,中国的忠臣、英雄是不适时宜的政治产物,奸臣乃是群体力量的智慧。之后,都由历史证明和政治需要来评定。但肯定的是忠臣一定是清官,奸臣不贪也是庸官。这也是做官的性格和政治热情使然。
在汉文帝时代,有一位著名学者叫韩婴。他倡导修身,兼采纳孟子和荀子两人在修身问题上的说法,将孟子“求放心”与荀子“性恶论”的观点相承接,由此形成颇具新意的修身思想,总结出:“智者不为非其事,廉者不求非其有”的心语感悟。韩婴告诫人们:明智的人不做不应当做的事情,廉洁的人不追求不应当有的财物。韩婴的话通俗易懂,但官场上的人又比任何人懂。众所周知,官场就是名利场,是政治与经济绞杀的舞台,是“人治与法治”的连续剧。那么,官场既是舞台,统治者就是舞台戏的导演,唯有导演才有“制”的资格。不过,在这舞台戏里,廉者只是配角,唯有贪者才是真正的台柱子。
其实,汉文帝所倡导的“贵廉洁,贱贪污”,这些都是“治”在“人与法”之间的磨合。他试图在理论上、原则上、理念上和方法上,教化他的官员在“贵与贱,廉与贪,洁与污”之间认清关系,绝非是“制”的刚性裁定。当然,事实也不得不承认,在中国传统的国家伦理概念中,“德”辅助“人治与法治”的手段根深蒂固。这套理论炖熟了权力意识、官场文化和做官动机。而这三套车玩的又是驾轻就熟,实践的反反复复。但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于法服从于德,德性与德行又支配着法理,使得德一直对公约公信公行、公行公约公信、公信公行公约产生有法不依、卖法市恩、舞文弄法的作用。值得批判的是,在“德与法”关系的历史嬗变中,由离德到辅德的游离转变中,德与法合流到德与法分立,再由宗法伦理到公法伦理的较量中,媾合的又是难分难解。
古往今来,自分封到共和,从皇帝到书记,廉政都是统治阶层最为叫响的政治口号,又是统治者期望自己的道德规范。因而,廉政似乎也就成了一种政治伦理文化。这是自己要求自己清廉律己,至公无私,推崇“王者至公无私,故能服天下之心”的说教。这也是中国廉政思想无害又无效的药方。统治阶层期望廉政是一种政治道德的修养,极力营造出倡廉、崇廉、尊廉、守廉、促廉、保廉等一系列的、所谓的廉政文化氛围。这些重德轻法的叫喧,人治与法治的互换,阉割了廉是一种“人”的要求,一种“法”的公平,一种“制”的体系。而不是一种呼唤“德”的文化。
因为,德是承载一切无言无形的,只有通过我们思维意识才能认识和感知的抽象文化。所以,德才被各种文化流派纳入人的本性,派生出丰富多彩的哲学思想。故而,德具有诡辩性思维,又有教化性倾向。在中国集权体制的构成中,由于初始政权的建立,都是流氓暴力与知识阶层的联合成果,致使流氓文化的根系极为发达。从而,流氓文化对中国权力文化产生了长期而深远的影响,使得官场文化极具流氓性质。同时,在儒家伦理道德思想,以及道家、佛家文化思想的捏合下,流氓文化就变异成人治文化,构成人治思想就是流氓权力的政治象征。
由此,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如果“德”不能服从法的制约,所谓德就极具破坏性,既得利益者就能享受着人治的快乐。虽然,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具有和谐稳定的作用,但也表现出积私的重人情、重利益、重说教的力量。摧毁一切所谓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治国游戏。而这种游戏的潜流,必然导致朋党利益吞噬国家利益,官员利益剥削民众利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异常突出。这一点,从当今社会的贪腐程度,立法思想上的不平等,道德败坏与信仰缺失,以及社会不公正等诸多方面都得到了验证。由于治国与执政思想并非以民权为重,虚拟的推崇所谓“德”的教化,“廉”的自律,人治文化就必然导致官场机制充当公权的经济人,既得利益者的保护人,平衡社会公德的仲裁人,由此造成社会体制的腐败,社会道德的败坏,官场社会的人性丑恶。这是人治在自我践踏社会制度的约束,法治成为解释法制的代名词。
--刘工 著《中国潜流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