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敏罗为什么会输了官司https://www.huajia.cc 2009.03.10 10: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0)
《拍卖法》的修改是否迫在眉睫? 在苏敏罗案件后,随着媒体以及相关部门的宣传,一些人已经逐渐接受了拍卖公司不应该为拍品保真的观念。但是一项免责条款真能免除拍卖公司因为拍品瑕疵而为买家带来的经济损失?现行的《拍卖法》是否还有需要商榷的地方? 在拍卖业享有赞誉、并多次为拍卖公司、买受人赢回诉讼的的律师刘建华在与记者谈到苏敏罗一案时认为,虽然从法律上看,翰海有不为出售吴冠中画作的赝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其所为并非无可挑剔。目前,多数拍卖业人士认为,只要拍卖方在拍卖规则或成交确认书中声明对拍品瑕疵不承担保证责任,拍卖方就可完全免责。对此,刘建华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对免责声明必须全面、客观的理解和适用。否则61条就真成了拍卖方获取不当得利的保护伞,这有悖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各合同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同时从本案中也可以嗅出拍卖法的局限性。“《拍卖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它的第61条恰恰被广泛适用的是古玩。艺术品拍卖不同于房产等容易找出价格标准的种类物,它没有可以衡定的价格标准。仅凭一项免责条款,就将所有风险转嫁到买受方显然有失公允。”刘建华说:“《拍卖法》虽然规定至少有两天的预展,但这两天中买受人是否能够充分调动其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源对拍品进行预先鉴定还是个未知数”,刘建华认为,《拍卖法》给买受人预留的空间过于苛刻,应该在原先略显粗糙的条款中增加解释性的细则规定。刘建华说,以苏敏罗一案为例,由于没有细则的说明,拍卖公司先是在图录上提出了很多依据证明《池塘》系吴冠中真迹,无形中让买家感觉拍卖公司的专业性,认为拍卖公司已经作了先期的审查,对拍品应该具有起码的认知。可是拍卖公司即已声明免责,就不应以肯定、明确甚至夸大的文字对拍品作正面的宣传、介绍,“一方面言辞凿凿,一方面又不为自己前面的话负责,怎么说都有点自相矛盾的味道。”刘建华说,目前我国的《拍卖法》在适用过程中,是否完全排除了其它法律的规定,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像艺术品这样具有一定商品属性的物品,拍卖法应该规定拍卖方要如实告知,不应出现诱导性的词语,以免有诱人上当之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拍卖公司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说,《拍卖法》生来便有硬伤,“10多年前由拍卖协会起草,里面居然法定了拍卖行业协会的权利,比如只有该协会组织注册的拍卖师考试才有法律效力。”该负责人说,虽然拍卖公司不应该为拍品保真,但法律应该从根源上解决赝品泛滥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当代艺术,应该像商品一样实行注册制,凡是进入市场的均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比如吴冠中第268号、岳敏君第356号等。这样同时也避免了有些艺术家由于市场需要而对自己作品矢口否认的现象。 原苏富比教育学院中国区首席代表梁晓新认为,虽然苏敏罗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毋庸置疑,但拍卖系统的体制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平依然是一项重要课题。“拍卖公司收取了佣金,那么你的担保在哪?”梁晓新认为,不能因为《拍卖法》的一项免责条款,就失去了拍卖公司所应该肩负的责任。否则,看似赢了官司,实际上失去了公司赖以长久生存的诚实、信誉。 王凤海曾就《拍卖法》问题在十几个省市做过调研,所到之处,需要修改的呼声频频。他认为修改过程中首当其冲的应该是“《拍卖法》的适用范围”,王凤海说,到目前为止,我国《拍卖法》只规范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但对境内的其它非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不做规范。导致正常依据《拍卖法》和《公司法》建立的拍卖公司拍卖时要受到法律规范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而非拍卖企业打着拍卖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却不受监管。王凤海还特别强调,即便将来《拍卖法》会进行怎样的修改,有一条是始终不变的,那就是拍卖行不可能为拍品保真。 《拍卖法》为什么迟迟得不到修改 虽然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的《拍卖法》亟待修改,但自颁布以来,历经13年,有关方面对它的触及依然纹丝不动。2002年王凤海曾以个人名义提出建议,希望组织“修改专家调研小组”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修改,但由于当时环境而被搁置。此后虽曾多方呼吁,但收效甚微。王凤海无奈地说:“拍卖协会毕竟不是行政部门,我们能做的唯有建议。” 关于政府迟迟不对现行《拍卖法》加以修改,坊间流传着众多猜测,有些人认为《拍卖法》施行才短短13年,如果政府一发现问题便马上修改,则免不了朝令夕改的垢评,应该让问题暴露得再充分些,实践经验积累得再雄厚些,然后才能有把握地加以修订。还有些人认为,艺术品交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小的比例,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医疗、就业等方面没有得以解决的情况下,国家并没有更多的精力来关注拍卖业。 但事实上,艺术品拍卖交易并不像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微不足道,2008年中国艺术品拍卖成交额达200亿元,一些人将艺术品买卖作为安身立命的行当,艺术品交易正在成为一个产业汇入中国经济的命脉中。这时,如果没有适宜的法律随同而行,结果可谓不言而喻。 截至记者发稿日,苏敏罗以及委托律师再次提起了诉讼,而众首翘盼的《拍卖法细则》据有关方面透露也将出台。虽然围绕着拍卖行是否保真以及苏敏罗一案的是是非非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依然不绝于耳,但无论结果如何,也无论拍卖公司在面对拍品真假问题时有着怎样的法律保护,凭借诚信的态度,以及在发现通过自己拍出的拍品出现问题时,用善意、合理的方式尽力协调解决,而不是顶着免责的乌纱一走了之,才是拍卖公司应走的正道。 苏敏罗如何才能胜诉 北京世纪翰墨负责人林松虽然对苏敏罗在此次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报以同情,“按常理来说,普通百姓认为买了假东西还不退款是不可思议的,因此会有一些人出来打抱不平。但由于艺术品鉴定等存在许多特殊因素,作为交易平台的拍卖行不应该承担责任。此次事件由于矛盾的焦点集中在翰海,对其名誉产生了巨大的伤害,因此翰海也是受害方。”但是林松也认为,买件普通的商品如果出现伪劣问题,都要假一赔十,拍卖出现赝品却可以一走了之,《拍卖法》中的免责条款和消费者权益法出现矛盾,也的确是现行《拍卖法》存在的漏洞。 而另一位业内人士听说苏敏罗已经再次上诉,他建议说,如果此次上诉,苏敏罗能与翰海协商,共同对委托人萧富元提出上诉,那么胜诉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对此,北京某知名律师也指出,苏敏罗的第一次上诉在技巧上出现偏差,将萧富元列在拍卖行之后,那么拍卖公司必将抵消委托人大部分的责任。而如果第一次上诉时,苏敏罗一方按合同向萧富元主张权利,提起单个或者共同诉讼,加之举证、论辩充分,也不会轻易导致败诉。 该律师还建议说,如果吴冠中作为该拍品的权利人,也向委托人提出诉讼,组成一个前后组合的诉讼追究,那么力度将会更加强大。 后记: 附录:拍卖法第61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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