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拍品遇到真伪问题而步入公堂时,一则简单的免责声明,是否真的就是拍卖公司可以自由撑开的保护伞?伞外经济受到损失的买受人,难道就是《拍卖法》永远也荫泽不到的盲点?《拍卖法》自1996年通过至今的13年间,没有对其进行过任何修改、补充,这是否已经说明了其与生俱来的时代局限性,《拍卖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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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在苏敏罗购买的《池塘》上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 |
拍卖行为什么不应该保真?
随着苏敏罗的败诉,拍卖行是否应该为拍品保真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作为苏敏罗代理律师的王建轶首先对拍卖风险由买家承担表示质疑。他认为,拍卖业是个商品交易的过程,买家应该承担的只是和股市中买低或买高的价格风险,而不是拍品真假的风险。而在2008年底,就苏敏罗案引发社会对拍卖公司诚信危机的探讨,中央电视台推出的一期《经济与法辩辩辩》中邀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等出席。之后,记者向王凤海了解当时录制现场的情况。“台下的大多数观众并不支持我们的观点,他们认为拍卖企业和一般的交易机构一样,艺术品交易和其他商品一样,都应该保真,甚至现场还有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挥着拳头情绪激动地号召大家要拍卖公司保真”。王凤海说,录制完毕后,他与央视的有关人员作了交流,认为虽然现场热闹非凡,达到了很好的收视效果,但很容易对普通观众形成诱导,会让他们认为拍卖和普通的商品交易一样应该保真。
作为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的人员之一,王凤海向记者详细解释了拍卖公司为什么不应该保真。他说,目前中国艺术品鉴定应当只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专家目鉴”。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机构,加之任何一位鉴定人员都不能保证自己百分之百的准确率,因此“专家目鉴”具有一定局限性。
第二种是“文献佐证”,但是文献本身就有可能存在偏差,比如《石渠宝笈》,当时编撰的时候就有两到三成的藏品是有争议的。而将这些百年前本身就有争议的藏品拿到现在,再来依据当时就有争议的文献判断现有文物的真假显然也不科学。
最后一种就是“仪器辨伪”。通过科学手段,虽然能够辨明墨是哪个年代的,或者纸张产于什么朝代,但是不可能判别作品出自何人之手。因此,在各种客观事实都做不到的情况下,要求拍卖人保真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也是不正义的。“在美国某些州,如果一个拍卖公司打出保真旗号,将被认为涉嫌商业欺诈,因为本质上根本做不到,你如果非要说做得到,就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涉嫌行业欺诈,”他说,根据这些情况,《拍卖法》作出了第61条第2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他向记者透露,在苏敏罗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及相关人员曾专门听取各方专家的意见,虽然专家的观点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审判的最后结果,但拍卖公司已经声明不能为拍品保真的,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已经成为各届人士的共识。
王凤海还认为,表面上看《拍卖法》的该项条款是在为拍卖公司免责,但实际上该条款也在保护委托人和竞买人的权益。该条款提醒竞买人应该对自己中意的拍品谨慎审视,一定程度避免了竞买人的盲目购藏,也是对竞买人的一种保护。“《拍卖法》还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时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这条规定就是要让不特定人群广泛获知拍卖讯息,《拍卖法》还规定了‘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该规定让买家有权利近距离接触、观察拍卖标的,并鉴定艺术品的真伪。这些都是《拍卖法》中体现出的对买家的保护”。
王凤海说,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艺术品拍卖不可避免地被一些买家作为投资手段,但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因此,买家的心态要平和,“就像投资股票,赚了你不会和证券公司平分利益,输了也不会想到要证券公司赔付。”
而匡时国际负责人董国强也认为,艺术品不同于工业产品,绝大部分作品的鉴定靠的是肉眼的辨别,这其中起决定性因素的是经验。所以,在没有一个更为科学的并为社会大众所认可的鉴定手段出现之前,《拍卖法》只能规定拍卖公司不承担真伪责任。董国强同时还说,中国的拍卖行业目前确实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些问题积重难返,仅仅靠拍卖公司是无力解决的。“我们必须承认和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真假混杂自古就有,这种现象在今后仍然会长期存在。拍卖公司的专业只是体现在比一般人经验更丰富,但即便是投入百分之百的认真和严谨也无法做到万无一失。”
董国强也注意到,这些年有一些公司提出“保真拍卖”。他觉得,如果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艺术品拍卖应慎言“保真”,仅仅为了宣传的需要而向客户承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事情同样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人们有病都会去医院看病,因为相信大夫的经验,但是最好的医院也不会做出‘保证治好’的承诺条款,因为他没有这个本事,这样说了无异于欺骗。
董国强说,如果我们想从根本上解决真假问题,让今天的艺术家创作的艺术品在将来不再有真伪的困惑,就要从现在起借鉴西方的市场运作经验。国外的艺术家一般不参与销售,他们大多签约那些被社会认可的诚信的画廊,作品交由画廊销售,画廊销售时所出具的证书就是作品的“出生证”,这样,画廊也同时具备了这个画家的鉴定权。但是,我们目前的情况是艺术家大多是自产自销,省去了中间环节的同时也将鉴定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就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在画家本人具备鉴定权这问题上,我持保留意见。其次,即便他具有鉴定权,他去世后怎么办?谁来鉴定?
董国强说,“当前有一种现象我不理解,在拍卖公司和画家本人或画家家属对一件作品出现异议时,人们总是习惯性地将怀疑的目光投向拍卖公司,很少有人怀疑画家本人是否诚实、家属是否具备专业鉴定能力,这难道公平吗?时下还是有很多人觉得直接到画家家里买画是最安全的,但是,我们假设若干年后这个画家的市场价格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藏家把作品拿到市场上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倾销,谁敢保证每个画家面对自己的市场价格面临威胁时都能做到襟怀坦荡?我认为,以目前社会总体价值观水平来说,这很值得怀疑。”
而北京保利董事赵旭除了也认为拍卖公司不应该保真外,目光更多地聚焦在对北京翰海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对由于苏敏罗事件给整个拍卖行业带来不良影响的担忧。他说,翰海作为中国最早的大型拍卖企业之一,每年交易的拍品不计其数,对拍品的疏忽再所难免,“就我对翰海的了解,他们的工作人员具有很好的职业操守,如作品有争议,并不是有心而为,不能说知假卖假。同时,翰海也完全按照规定作了免责声明,苏敏罗向翰海发出交涉的时间已过近三年,我本人非常同情苏敏罗,但个人认为,翰海作为被告的确是有点无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
赵旭说,大多数人认为拍卖和普通商品交易一样,所以由于拍品真假而引发的诉讼使拍卖公司遭到了众多民众的责难。“其实拍卖公司就是一个中介机构,与证券公司一样,是一个交易平台。”
赵旭认为,此事在媒体的宣传下对翰海的征集及形象方面已经造成了很大影响。针对此事,翰海高层并没有进行过多申辩,而是低调处理,能看出翰海方面的宽宏大度,赵旭希望此事能尽快结束,也希望媒体不要继续宣传此事。他说,长久下去不免会影响整体拍卖行业的公众形象。
其实,除了拍卖界人士外,也并不是所有的藏家都支持拍卖公司应该保真。经常活跃在各大拍卖公司拍场的上海藏家顾大希说,玩古玩赌的就是自己的眼光。目前拍卖市场中,古画的真实率在30%-40%,近现代书画也只能做到80%-90%。而国家都没有专门的鉴定机构,怎么能要求拍卖行一定能保真?
顾大希说,在这一行就要懂得遵循这一行的行规,古玩真假自古以来一直存在,也是这一行的乐趣所在,买错东西只能说自己的眼力不够,判断不准,不能迁怒到拍卖公司身上。“我和身边的一些藏家在拍卖行也买到过赝品,但从来没有退过货,如果一买错东西就让拍卖公司赔付,那公司早就破产了。”
记者之前也曾就拍卖行是否应该保真与顾大希进行过探讨。当时,他设想市场应该出现为拍品真假承担责任的艺术品经纪人。这些经纪人在收取了相应的佣金后,向客户推荐的拍品一旦日后发现为赝品,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可是就目前而言,内地拍卖市场中,凭借自身实力而为买受人转嫁风险的真正意义的经纪人依然没有出现。
既然拍卖公司不应该保真,那么,《拍卖法》的免责条款是否会被个别拍卖公司利用,成为赝品堂而皇之进入拍卖场的通行证?哪些部门对拍卖行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王凤海向记者介绍说,其实国家对拍卖行的监督还是比较严格的,比如《拍卖法》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拍卖行的监管机构,中国拍卖协会也对其进行监督。此外,各方面还有自己的主管部门。
王凤海说,拍卖行受到很多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就拍卖协会来说,接到群众举报,如果情况属实,我们会分别给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北京市商务局等机构发函,请他们对该公司进行调查。一旦核实就会就调销该拍卖公司的营业执照。”
在拍卖公司不保真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在拍卖场中买到赝品,一些当代艺术家也独创出特有的方法,确保自己作品的真实性。知名艺术家黄钢就向记者透露说,自己的每幅作品在某个特殊的部位印有指纹,而这些指纹的位置每张作品不尽相同,具体在哪,只有在黄钢自己留存的档案中才能查询得知。黄钢还建议,买家在购买当代艺术品时,如果需要专家的意见,应该请一些具有实际绘画经验的艺术家,因为艺术家更能理解画面笔触的微小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