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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敏罗为什么会输了官司

https://www.huajia.cc  2009.03.10 10: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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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藏家苏敏罗因三年前在北京翰海秋拍中购得一幅吴冠中赝品提起的诉讼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苏敏罗的诉讼,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40元。案件一经宣判,在拍卖交易过程中,素以“强势”形象示人的拍卖行,再次被苏敏罗一案中原告看似证据凿凿却不幸败北引发的舆论失衡推在了风口浪尖上。

 苏敏罗


  苏敏罗的证据在拍卖法前显得苍白?

  2005年11月10日,苏敏罗在北京翰海的网站上获知该公司将举办年度秋季拍卖,其中一件吴冠中作品《池塘》被作为重点拍品推荐。

  苏敏罗的代理律师王建轶向记者解释说,北京翰海公司为进一步印证《池塘》是吴冠中之作,提供了一组由安徽美术出版社1984年3月出版的《风景油画选辑(三)》的明信片,其中《池塘》是该组明信片中的第五张。同时,在北京翰海印制的图录中还将其作为封底作品加以突出宣传。

  出于对北京翰海知名度的认可,“翰海公司作为国内著名的文物专业拍卖公司对《池塘》拍品如此详尽地介绍让我有理由相信《池塘》是吴冠中的成功之作,且具有收藏价值”。于是,苏敏罗没有任何质疑,于当年12月11日以230万元的高价将《池塘》成功收入囊中,并按约支付北京翰海23万元的佣金。

  之后,苏敏罗频频听说该幅作品存在瑕疵,终于在一次偶然机会经吴冠中亲自鉴定为赝品。于是这套由安徽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收有《池塘》的明信片,以及翰海图录便成为苏敏罗最终将北京翰海及原画持有者萧富元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的有力证据。

  王建轶说,在随后的调查中他发现,安徽美术出版社实际成立于1986年,并不是翰海在辅助说明中提到的1984年。苏敏罗方认为“翰海对于美术出版社的成立时间必然十分清晰,在其使用明信片作为拍品说明材料时,应该尽到审查义务,应该知道该套明信片的真伪。”加之拍卖委托人萧富元拒不如实告知原画的来源,因此,他们断定北京翰海和萧富元隐瞒了拍品的真实性,并通过虚假宣传,用欺诈的手段让苏敏罗确信作品为吴冠中的真迹,直接导致了两百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于苏敏罗提供的证据,萧富元和北京翰海均以拍卖法第61条一一回应,记者了解到,萧富元方在法庭辨称“根据《拍卖法》第61条第1款,苏敏罗作为买受人只能起诉拍卖人,无权直接起诉委托人,他说,我与苏敏罗不存在拍卖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拍卖合同的主体是苏敏罗和北京翰海,苏敏罗要求撤销合同与我无关。”

  萧富元方认为,拍卖款的230万和佣金23万的支付对象是北京翰海,他对此不具有返还的义务。而北京翰海也辩称“公司履行了《拍卖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对委托人萧富元的身份认定、拍卖标的所有权、处分权的审核义务。同时,翰海在拍卖图录上刊登了《拍卖规则》,其中做出了免责声明。在拍卖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并进行了为期3天的预展。在拍卖会前,告知苏敏罗《拍卖规则》内容,得到了其书面认可。”

  翰海拍卖方认为,拍卖法第61条特别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于苏敏罗提到的明信片,翰海也觉得自己是艺术品拍卖公司,不一定要清楚“安徽美术出版社”的成立时间,即便存在对委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核实偏误,也不能就此推断翰海明确知道该件作品是赝品。翰海方面说,《拍卖法》第41条规定的关于拍卖人的核实义务,不是对拍品真伪的核实,而是对委托人身份及权益的核实。

  最后,由于不能证实北京翰海及萧富元事先知晓诉证拍品系赝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翰海对该项拍品所谓的免责声明具备《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效力。而苏敏罗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成为买受人,是自主决定的结果,遭受的经济损失属于艺术品拍卖特有的正常交易风险。终于,苏敏罗的所有证据在拍卖法面前略显苍白,法院驳回了她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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