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交证据 |
范迪安回应 |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来源 |
证明内容 |
证据1 |
作废的手稿散页 |
原告 |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
只是证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为原告所作,与本人无关。 |
证据2 |
《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 |
原告全文完整稿2000年原始打印件 |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
证据3 |
发表前文章的传真件 |
萧长正 |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与证明原告萧长正发表文章之前的往来情况 |
证据4 |
《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删节发表文章 |
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0期 |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
证据5 |
《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一文发表 |
画册《萧长正》出版单位:金宝山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
1. 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2.被告萧长正画册以涉案作品节录稿为前言;3.该画册必是作者提供给展会策展人范迪安的基础图文资料。 |
证据6 |
16813号公证书 |
中华特产网,2006年8月15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
文章侵权事实 |
被署名,已收到网站证明与本人无关的正式回函。 |
证据7 |
16815号公证书 |
中华特产网刊登早于全球特产网公布 |
文章侵权事实 |
公布的时间先后与我本人无关。 |
证据8 |
16812号公证书 |
“全球特产”网2006年9月7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
文章侵权事实 |
被署名。 |
证据9 |
21767号公证书 |
“全球特产”网2006年9月7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
文章侵权事实 |
证据8与证据9内容一致,分别两次公正。与本人无关 |
证据10 |
16814号公证书 |
中国雕塑网2006年9月16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作者:佚名 |
文章侵权事实 |
明确标明作者为佚名, 与本人无关。 |
证据11 |
17538号公证书 |
中央电视台网站2006年3月15日《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 摘自《艺术新闻》杂志 |
文章侵权事实 |
有关网站转载原告文章, 与本人无关。 |
证据12 |
21773号公证书 |
央视网2006年3月15日《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 |
文章侵权事实 |
证据12与证据11内容一致,分别两次公正。 与本人无关。 |
证据13 |
16589号公证书 |
世艺网2006年展会期间刊登《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介绍雕塑家萧长正的艺术》 未署名 |
文章侵权事实 |
有关网站刊发原告文章,未署名,与本人无关。 |
证据14 |
人民日报2010年2月5日记者陈原的文章《剽窃?还是“被署名?”》 |
人民日报社 |
被告侵权事实 |
媒体对此案审理阶段的报道,完全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事实”。 |
证据15 |
《新快报》2010年2月9日记者陈煜堃的文章《剽窃?还是“被署名?”》 |
新快报社 |
被告侵权事实,包括被告范迪安安排诽谤原告律师曾上门协商希望和解“私了”,但均被自己言词拒绝等。 |
证据16 |
原告律师声明 |
大河网 |
严正谴责被告范迪安捏造事实的卑劣行径,并声明造谣者必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
本人不曾与原告律师见面,无任何联系,也不曾对任何媒体表述过跟其律师有过对话。 |
证据17 |
北京晨报2010年3月17日记者颜斐《中国美术馆馆长遭百万索赔》 |
北京晨报社 |
被告侵权事实 |
媒体对此案审理阶段的报道,完全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事实”。 媒体对此案审理阶段的报道,完全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事实”。 |
证据18 |
深圳特区报2010年2月4日《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被诉侵权》 |
深证特区报 |
被告侵权事实 |
证据19 |
深圳特区报2010年2月5日《范迪安首次公开声明反驳“剽窃”说》 |
深证特区报 |
被告侵权事实 |
证据20 |
《中国青年报》2010年2月2日刘潇、桂杰《网络时代作者向谁维权》 |
中国青年报社 |
被告侵权事实 |
证据21 |
《新京报》2010年2月9日李健亚《范迪安:署名被网站盗用》 |
新京报社 |
被告侵权事实 |
证据22 |
中国美术馆馆刊2006年第二期《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展览介绍 |
中国美术馆 |
被告侵权事实:馆刊文内有剽窃内容,范迪安是馆长和馆刊主编 |
中国美术馆馆刊在“展览”栏目刊载主办单位提供的新闻通稿,该通稿与被署名文章不是同一篇。 |
证据23 |
《法治周末》2010年3月18日记者陈磊、陈霄《中国美术馆馆长遭遇“剽窃”谜案》 |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编辑部 |
被告侵权事实与背景 |
媒体对此案审理阶段的报道,完全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事实”。 |
证据24 |
检察日报2010年2月5日《剽窃:一个敏感词汇与一个糊涂官司》等 |
检查日报社 |
被告方违法侵权事实 |
证据25 |
00760号公证书 |
中国美术馆网站、中国收藏交易网等28家互联网网站和6个博客 |
被告展会侵权事实与案发后侵权事实 |
包括中国美术馆在内的各网站就展览进行常规报道,均无涉案文章在内,与本人无关。 |
证据26 |
08416号公证书 |
中国美术馆网站、雅昌艺术网等22家互联网站和案发后南国都市报与一大批临时注册的新浪博客 |
被告展会侵权事实、展会照片与案发后侵权事实 |
证据27 |
原告1996年12月诗集《空间——幻想 想象 观念的道路》 |
中国青年出版社 |
展览标题从文字到形式等来自本诗集封面和书名 |
原告出版的诗集, 与本人无关。 |
证据28 |
1995年第十期到1998年第八期《青年文学》杂志《现代汉诗空间》栏目 |
青年文学 |
原告1995年10月到1998年8月担任由其本人学术命名的《现代汉诗空间》栏目的主持人,进行了长达四年的从作品到理论的空间诗学的学术推广,在国内外产生巨大的反响。《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黄以明的空间诗学有直接的学术联系。 |
原告诗作得到刊发, 与本人无关。 |
证据29 |
《中国美术馆2006年年鉴》 |
中国美术馆 |
多次提到中国美术馆主办涉案展会,当年两岸交流活动均由范迪安一手筹划,并称为该馆当年最大工作亮点 |
中国美术馆常规介绍年度展览工作,未刊发任何与此展相关的文章,与本案无关。 |
证据30 |
《雕塑》杂志2006年三期《开辟与回归—关于港台雕塑家集体登陆中国美术馆的一次座谈》 |
中国《雕塑》杂志社 |
中国雕塑杂志社副主编主持座谈会开场白指认范迪安是策展人,并有照片为证。 |
不是该展的专门座谈会记录,与该展、该文均无关。 |
证据31 |
萧长正送给原告的雕塑作品画册及其题名和手印 |
萧长正 |
涉案文章的研究对象与作者的关系以及对原告水平的肯定 |
只能证明原告与萧长正有关系,与本人无关。 |
证据32 |
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9期报道在上海艺博画廊举办的萧长正雕塑展图文 |
台湾《艺术新闻》杂志 |
原告应邀赴上海参加萧长正三人作品展。该展会,证明涉案文章的研究对象与作者的关系 |
有关刊物报道萧长正2000年在上海的展览,与本人无关。 |
证据33 |
07519号公证书 |
99艺术网、人民网等14家网站与1个博客 |
1范迪安的声明、范迪安发动的媒体和私人博客登载发布的案发后侵权事实和披露的涉案事实;2香港大公报报道的涉案事实;3其他。 |
媒体对此案审理阶段的报道,完全不能作为“被告侵权的事实”。 |
证据34 |
05279号公证书 |
在7个博客与四川在线网等网络报道 |
1.案发后范迪安及其匿名博客侵权事实;2.案发后卓凡博客的侵权事实;3.案发后华西都市报、上海青年报、新快网侵权事实;4.雅昌艺术网艺术权威程美信博客披露被告范迪安种种严重违法腐败行为;4.台湾中国时报记者罗晓莉披露海峡两岸当年的重要涉案事实; |
证据35 |
《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2月5日二版 |
21世纪经济报道报社 |
知识界权威报刊对此案的观点 |
证据36 |
空白的中国美术馆展览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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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馆对于展会资料的审查责任等 |
中国美术馆的工作文件,与本案无关。 |
证据37 |
公证费发票 |
北京市方圆公证书 |
公正费开支计: |
原告为诉讼支付的费用收据,与本人无关。 |
证据38 |
复印、打印费发票等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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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打印等其他费用开支计: |
证据39 |
律师费发票 |
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 |
合理律师代理费开支:10000元 |
证据40 |
1.中国雕塑网2006年8月14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2.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2006年8月13日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
中国雕塑网 文章来源《生活报》 编辑:小路 生活报网 未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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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载《生活报》,被署名。《生活报》正式回函与本人无关。
2.《生活报》网站发文,未署名,与本人无关。 |
证据41 |
10103号公证书 |
2006年8月13日《生活报》中《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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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2010年11月8日开庭时出示的新证据,本人已向该报发出要求核实函,并得到与本人无关的正式回函。 |
证据42 |
中国美术馆展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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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常规介绍,与本案无关。 |
证据43 |
公证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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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诉讼支付的费用收据,与本人无关。 |
证据44 |
火车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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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45 |
公证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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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46 |
公证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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