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 要把握一个“度”和征得他人许可访“摄影家诉油画家涉嫌抄袭案”审判长苏志甫https://www.huajia.cc 2012.07.29 22:33 来源:美术报 发表评论(0)
记:法院如何区分被告的行为是借鉴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苏:判断被告的行为是一种借鉴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得先从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范围来考虑。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就是对作品表达的保护,而不是对作品中蕴含思想或创意的保护。比如,同样的小女孩摆的一个姿势,你拍摄了,那我自己可以过一年之后或是隔几天,我也让那小女孩摆出同样的姿势,我自己也拍摄一张,或是照着画一张,那么最后形成的作品可能会非常接近。但对这种情况法律是不禁止的,因为在后者只是借鉴了前者的创意,但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所以并不构成侵权。就是说作品的创作思想是可以借鉴的,但作品的表达是受法律保护,在后者不能对在先的作品进行翻拍或者绘制。 记:出版物有一个法律保护期,那么摄影作品有吗? 苏:有。著作权法对于各类作品均规定有保护期。一般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 记:如果一位画家从网络上下载了一张图片,再利用图片进行创作,这样算是侵权吗?若是他选用图片中的部分元素进行创作,这样又算是违法吗?若照搬古画中的景物,再根据构图加以调整,这样又算不算侵权?画家应该怎样做才是最稳妥、不会涉及侵权问题的? 苏:在文学和艺术领域,绝大多数作品的创造确实是离不开对前人的借鉴和使用。但这种借鉴,它必须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因为你如果对公有领域的借鉴,这点法律是不加干涉的。比方,几百年前的古画,它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如果是比照古画来创作,那已经超过保护期了,所以这种行为法律是不予干涉的,因为它所使用的对象已经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了,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是侵权。 艺术界可能有一个普遍的现象,很多画家可能会先拍照片再回到画室去创作,这个时候,如果是你自己拍的照片,它就是以一个创作的素材存在,从法律上并不会去干涉,因为照片本身也是画家自己拍的,这就可能是绘画创作中的一个步骤。但如果比照别人的照片去创作,就会影响到他人的权益。如果对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进行借鉴,就一定得谨慎,在未征得许可的情况下,就只能借鉴作品所创造的思想或者主题,而不能使用他人作品的表达。 在侵权的认定当中,没有一个量的划分,不是说达到一定比例才算侵权。只要你是用了别人作品的内容,哪怕只是一部分,它也是一个侵权行为,只是情节和后果的轻重问题。 所以一个稳妥的做法就是,如果创作美术作品,要参照图片去创作,首先最好自己去拍照,这个时候照片就是您参照的一个素材,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但如果用了别人的照片去创作,那最好还是事先征得照片权利人的许可,并签订一份书面授权协议。 记:燕娅娅提出是由她带着薛华克进入模特家里,由她让模特摆好姿态,她在画的同时,薛华克在后面拍摄,这点上,油画家的创作作品和摄影作品相似也是情有可原的。而燕娅娅也提出,她有这方面的影像资料,这些不能作为判定的参考吗? 苏:对于这一点,薛华克是不认可的。而且,燕娅娅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只是她单方的陈述。因此,法院对此没有采信。而在法院证据资料当中,也没有影像这方面的证据。 记:据燕娅娅所说,她可以提供现场创作的素描稿、色彩稿,并且上面都有模特的签名和指纹,为什么这些不能作为证据呢?当时她在现场也拍了照片,为什么她提供的也不能作为证据呢? 苏:除非是燕娅娅当时在现场就创作完成了她的油画,但她仅仅是完成一个草图,如果她仍然是比照薛华克的摄影作品来绘画的话,她还是存在一个侵权的问题,就是使用别人作品的问题。因为正常情况下,依靠个人的记忆不太可能完整地去还原当时的场面。即便她说两人同时都在创作,但是当时她没有完成油画的创作,只是完成草图,但草图很模糊,只是有一个人物的轮廓,也不能排除她之后补充绘画的可能。 虽然她还提供了一些照片,从直观上看就是后拍的。就画面里模特的年龄和长相来看,明显不是当时拍摄的。另外,她的油画和自己提供的照片差别非常大,但是和原告照片更为接近,那就很难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既然自己也拍摄照片了,比照你自己的照片进行创作,那创作出来的油画应该跟自己所拍的照片更为接近,而不是和原告的更为接近。 记:为什么不找画中模特作证,他们也是第一目击者? 苏:从燕娅娅提供的证据来看,这个问题没有涉及。而且,在一审中,燕娅娅也没有申请这些人员出庭作证。因为案件已经审结,对这个问题,我不便作出评论。如果她在二审中要求这些人到庭作证,应由二审法官作出审查判断。 记:近些年此类同性质案件的情况如何?据我所知,就这个案件,法院方面曾经召开过一个研讨会? 苏:近年来发生的类似事例不少。但真正诉诸法院的并不多,就我们掌握的情况,本案是北京法院系统的首例。比如,有一个温总理在汶川的摄影作品,被演绎成油画,但那个事件只是在网络上有报道,没有进入诉讼。针对此案,我们邀请了美术界和摄影界的专家进行了讨论。他们认为,油画家参照摄影作品来创作无可厚非,但一定要用自己的照片,如果要使用别人的照片,就应该要经过许可,起码要有一个口头的许可,但最好有书面的许可。将来作品如果拍卖,也可以考虑给别人一定的报酬和回馈。在场的一位摄影家指出,即便对着同样一个东西去画的时候,也不可能最后呈现的结果和照片呈现的结果是一样的,因为人在注视一个东西的时候,肯定是注视一个整体,人的视距是固定的,你不会像相机的焦距可以拉远近,或是你可以对一个局部进行无限放大。 记:这个事件在美术界应该具有标杆式的意义。 苏:这个事件应该引起美术界的重视,它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无论油画借鉴照片,油画借鉴工笔画,还是其他艺术形态之间的相互借鉴或者使用,你都得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和征得他人许可的问题。对这个事件的报道,有很重要的意义,就是给美术界传达了一种信息:绘画创作要参照图片,并不是随便拿一张照片就可以创作,如果这样,所产生的创作就有可能是侵权。虽然这个现象不少,但它并不是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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