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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彦:艺术史上有很多画家被骂

https://www.huajia.cc  2010.12.20 10:57  来源:时代周报 发表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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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界:名人的名誉权案子比比皆是

    学者展江认为范曾的起诉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是法制社会保护的,甚至是鼓励的一种做法。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觉得有一个媒体变成被告了,就很冤枉,这是一个很错的看法。”展江举了此前发生的富士康告《第一财经日报》,小S告《苹果日报》的事件,指出这两起诉讼都是民事的,没有动用刑事手段。展江说:“刑事的不太可能,按照我们中国刑法,这样做很显然是不得人心的。明智的是选择民事诉讼,如果媒体败诉,可能赔偿,这是比较文明的办法。”

    展江介绍,中国侵犯名誉权的案子一年有几千起,涉及媒体的案子有一千起左右。此前有一个著名的个案是范志毅起诉《东方体育日报》,后来范志毅败诉了。展江说:“关键他是名人,后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就做了一个比较好的判决,这个判决也在法律界引起争议。赞扬这个判决是基于进步的观点,保护言论监督的出发点。这说明了媒体在社会生活中,是越来越重要的。媒体会触及一些人的利益,但在法制社会中,媒体败诉是很正常的。”

    对范曾起诉而引起的轰动效应,展江分析:“主要是因为范曾的名头。现在大家对540万元这种数目并不感到太吃惊。《文汇报》是个老牌报纸,范曾是个老画家,甚至说是国内知名或者是国际知名的画家,反正他的知名度高是真的吧!这还是名人效果。”展江指出,现在涉及名人的名誉权案子比比皆是:“有名的演艺界明星不可能没有这种事,至少要威胁起诉,太正常了。但是像范曾这种岁数大的人,功成名就的人,就比较少一点。”

    法律界:法院应该有一个价值判断

    律师江波从法律的角度指出:“这种案子归类为侵权案子。侵权案子要有损害的事实,要有过错。所谓过错,就是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原告是要证明被告有过错。侵权构成之后,这类案子的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评判损失标准,或者是损失受害的程度。大陆法系,一般叫填平标准。它造成一个坑,不平,那么,你损失是多少,给你填平了。也就是说,你损失多少就赔多少。这个案子讲到精神损害这个问题,这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在艺术类的名誉侵权问题上,这个软损失是多少,主要还是一个事实问题。精神损害的赔偿怎么定量这个事实问题,是由法院来定的。”

    针对范曾提出索赔540万元的问题,江波认为:“原告当然有他的诉讼权利。法律也会尊重他,法院已经受理了。最终判多少,这是由法院根据最终的事实,根据损害的程度,根据原告、被告举证的情况,来综合判断。法院判决应当是有根据的,可能是判500万,也可能低一些,或者很低,这都有可能。范曾知名度很高,画也很值钱,那要比小画家的损失要大,所谓的精神损害或名誉损失,当然要大一些。精神损害是比较难量化的。”

    江波认为画家与评论家之间发生这种情况,通过诉讼这种公开程序是有好处的。“这个事构不构成损害,这个评论过不过分,他评论的内容大家可以看,他讲得有没有道理,是不是真实情况,公众可以广泛地参与。评论的标准或者界限,大家都可以讨论。”

    对新闻媒体在这类名誉侵权案子当中所应担当的责任,江波认为:“新闻媒体有社会职能,赋予相应的权利是对的,但不能过大,过大就是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这还是一个平衡问题。报纸的责任有多少,是一个事实问题,就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属于故意的就是明知故犯,因为报纸是审核责任,一个投稿,登不登是你的责任。在这个审核过程中,你明知道这个不是事实,你还登,这叫故意。那么,事实披露是有常识的,有基本的根据,有一些地方未必真实,可能是你审查不严,或是疏忽的责任,过失责任。这两个过错是不一样的。这个案子是合理判断的问题,因为不能要求新闻媒体像侦查机关,法律也没有赋予你侦查的权利,你不可能把事实的真相全部揭露出来。侦查机关也有可能是错的。真实,在事情发生过之后就会成为历史了,它是需要证据来显示。对于新闻媒体,要求求证到什么程度,这里应当是有合理界限的。谨慎诚实的新闻媒体应该是对消息来源要求求证的,但求证的合理性问题需要媒体自己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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